关于开展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1-02-10 21:21:00     阅读:2362

为贯彻中央和省促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,落实省政府《关于印发落实“六稳”“六保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(第一批)的通知》要求,确定对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开展综合评价。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指导思想

综合评价以服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,坚持问题导向、目标导向、结果导向,聚焦特色产业集群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建设实效,补短板强弱项,进一步提升服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能力。

二、评价范围

综合评价的对象范围,是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且在有效期内的特色产业集群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。

三、主要评价指标

(一)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评价指标。包括经济总量及增长、质量效益、集聚能力、创新和绿色发展等。其中:经济总量及增长方面,重点评价增加值、固定资产投资、从业人员等指标;质量效益方面,重点评价税收收入、投入产出效益等指标;集聚能力方面,重点评价主导产业增加值占增加值的比重、主导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、产业配套率、核心产品市场占有率、新增中小企业及规模以上企业等指标;创新和绿色发展方面,重点评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、“专精特新、瞪羚、独角兽”企业、网络营销活跃度、绿色生态安全发展等指标。

(二)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指标。包括承载能力、服务能力、示范能力等。其中:承载能力方面,重点评价提供小微企业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和配套服务区面积、入驻小微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、运营时间、专职服务人员和外部服务机构、是否管理规范等指标;服务能力方面,重点评价信息服务、创业辅导、创新支持、人员培训、市场营销、投融资、管理咨询、专业服务等八个方面的指标;示范能力方面,重点评价党建水平、环境营造、入驻小微企业营收和利润的增长率、发展潜力、所在地是否有配套政策等指标。

(三)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指标。包括基础建设、平台运营和服务业绩等。其中:基础建设方面,重点评价服务场所及设施、制度建设、集聚服务资源等指标;平台运营方面,重点评价独立运营时间、资产总额、从业人员、财务收支状况等指标;服务业绩方面,重点评价年服务企业数量、组织开展服务活动、获得资质荣誉等指标。

四、评价程序

(一)自愿申报。各特色产业集群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照自愿原则,于9月底前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(民营经济)主管部门提出参评申请,并报送相关数据和材料。各市工业和信息化(民营经济)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数据及材料进行核实确认,组织初审遴选。

(二)综合评价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根据各市推荐参评单位的数据及材料,提出特色产业集群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三类载体的综合评价初步结果;必要时可实地查验有关情况。

(三)审定与公布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综合评价初步结果进一步征求行业协会、企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,分别形成特色产业集群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三类载体的前10位名单,向社会公示后公布名单。

五、工作要求
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服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重要载体,对促进我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。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评价工作,精心策划、统筹协调、务求实效,通过实施综合评价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,加大支持力度。

(二)主动对照评价。各特色产业集群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要强化服务意识,围绕服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,创新工作方法,夯实工作内容,主动对照评价指标,高标准抓好落实,争当先进标杆。

(三)严格落实责任。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引导,各特色产业集群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要落实好主体责任。评价过程中,严禁任何单位捏造、虚报或篡改数据。对违反规定的,将给予通报并取消参评资格,追究相关责任。

2021-02-10 21:21:00
来自:滕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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